时间: 2024-01-09 23:44:37 | 作者: 潜水渣浆泵
原标题:湖北公布2021年度全省知识产权(商标) 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近日,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对外公布了2021年度全省知识产权(商标)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普法,集中展示了湖北商标行政保护工作成效。
据悉,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从全省征集推荐的45件商标行政保护案例中评选产生,综合考量了涉案金额、案件领域、社会效应、普法意义、执法示范等方面的典型性。
案例主要反映了制假窝点侵权、网络销售侵权、驰名商标违法宣传、超许可使用商标、重复侵权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被处罚款金额5万元至277万元不等,涉及“美孚Mobil”“SIEMENS”“LAND ROVER”等国外商标及“牛栏山”“白云边”“洪湖莲藕”等省内外知名品牌,涵盖卫生健康、食品安全、工程承揽、汽车消费等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同时,多起案件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体现了行刑无缝衔接的高效。
近年来,全省知识产权系统全面深化品牌强省建设,深入开展品牌提升专项行动,大力实施荆楚品牌培育工程,持续完善优势商标名录工作制度,强化驰名商标保护,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严厉打击商标恶意申请注册和商标侵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商标行政保护工作取得新成效,构建一流营商环境取得新进展,服务保障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取得新突破。
2021年全省新申请商标21.93万件,有效注册商标总量达84.66万件,同比增长26.02%,平均每7.69个市场主体拥有1件注册商标。累计认定驰名商标391件,纳入优势商标名录商标625件,认定地理标志543件,稳居中部前列。查办商标侵权案件946件,涉案金额6147.5万元,全社会法治意识和品牌意识显著增强。
一、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洪湖莲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0年7月,洪湖市局接“洪湖莲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举报,反映武汉某蔬菜合作社出厂的“洪湖莲藕”通过上海某物联网公司在武汉、上海等多地销售,侵犯了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办案机关经报请省知识产权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对案件指定管辖。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3月份开始加工销售“洪湖莲藕”,2020年6月后,两次通过武汉一包装公司印制带有“洪湖莲藕”专属名称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标签共计362100份,并已使用356200份。另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仙桃市莲藕散户采购原料,加工后通过冷链物流发送至全国分销。根据业已使用的“洪湖莲藕”标签数量计算,销售总金额为277.24946万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2021年1月,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其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并处罚款277.24946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全国大型商超及新零售业态线上线下销售侵权商品案,销售范围广、渠道多,办案机关调查取证、证据收集难。办案期间,多省市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协作配合,为跨区域高效执法协作提供可借鉴经验。
二、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某百货商行侵犯“飘柔”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9月,黄陂区局根据投诉,对黄陂区某百货商行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大量标注“飘柔”、“舒肤佳”等注册商标的日化用品,涉嫌侵犯广州宝洁公司、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涉案商品当场被依法扣押。
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联系并购入瓶体及包装盒上标注上述注册商标的洗发露等商品2657箱用于销售,至案发,已售出6箱。经鉴定,以上商品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鉴于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商品真实销售价格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经委托发展和改革部门认定,涉案商品违法经营额共计671639元。
当事人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权利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执法部门责令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134.3278万元。根据侵权事实及违法销售额认定情况,在作出处罚决定后,执法部门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典型意义】涉案商品为洗发露等日常使用频繁的民生日化用品,涉及多个知名品牌,易在消费的人中产生品牌认知偏差,严重侵害企业合法利益,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本案的查处有效控制了涉案商品流通,充足表现了打假保民生的执法理念,市场监管和公安部门的协同配合堪称行刑无缝衔接的样板。
三、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美孚Mobil”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1月,随州市局根据投诉举报,对某生产车间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贴有“美孚Mobil”注册商标的成品液压油,经商标权利人埃克森美孚(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商品属未经许可使用“美孚Mobil”注册商标商品。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物品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
经查,河南某润滑油公司于2020年11月从山东某公司购进非成品油石油制品白油32.06吨,并擅自灌装入贴有“美孚Mobil”注册商标的油桶,分七次销售给湖北某公司(另案处理),销售数量为42桶,销售价格为2370元/桶,当事人实际开票金额为95500元,违法经营额为95500元。
当事人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权利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努力配合调查整改,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执法部门责令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并处罚款30万元。在作出处罚决定后,执法部门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典型意义】近年来,我国汽车消费市场热度居高不下,汽车零配件、车用油商品侵权现象多发,当事人利用消费者辨识能力的不足,假冒国际知名品牌,赚取暴利,既非法侵占知名品牌市场占有率、有损其品牌声誉,也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一旦被曝光、查处,又必然损害其自身市场形象,最终害人害己。本案的查处有利于规范汽车领域消费市场,充分彰显执法机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定决心。
四、十堰市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销售侵犯“TVT”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1年6月,张湾区局接天津塘阀阀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举报,反映武汉某电子公司在承包的招商兰溪谷消防联动控制系统项目中使用的消防阀门侵犯其“TVT”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对当事人施工现场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项目现场有150个消防阀门的铭牌上均印有“TVT”标志。商标注册人出具相关鉴定报告,认定上述商品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当事人擅自采购假冒“TVT”商标商品用于包工包料工程,未验明供货方身份,无法说明进货渠道并提供进货票据。根据该项目计价表计算,当事人违法经营额69903元。
当事人在包工包料的建筑施工项目中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属于《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权利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并处罚款25万元。
【典型意义】在包工包料承揽工程建设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承包人购买、使用侵权商品用于施工建设的情形时有发生,此类行为隐蔽性较强、法律关系复杂、侵权认定难度较大,本案依据新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定性、处罚,彰显出我国商标保护法律体系的不断细化和完善。
2021年5月,天门市局根据投诉线索,依法对伊春某矿业公司做调查取证,发现11台标注有“柘江”标识的渣浆泵,经“柘江”注册商标权利人湖北省天门泵业有限公司现场鉴定,其中9台由湖北某泵业公司生产销售的渣浆泵涉嫌侵犯“柘江”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2018年,当事人业务员李某(时任湖北省天门泵业有限公司业务员)与黑龙江某机械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销售9台渣浆泵泵头,再由该机械公司转售给伊春公司。当事人自行购买9台渣浆泵泵头,并将印有“柘江”商标标识等信息的铭牌固定其上,再行销售。经核实,“柘江”商标权利人与当事人曾签订《商标使用授权书》,按照当事人签订涉案购销合同时间计算,上述9台渣浆泵中有1台约定销售时间已超出商标使用授权期限,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11230.00元。
当事人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侵犯权利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超许可期限违法使用注册商标案,当事人明知商标授权使用超期,仍然抱着侥幸心理,超许可使用注册商标,企图蒙混过关。办案机关通力协作,跨区域调查取证、一查到底,充分彰显加强商标保护、维护良好的市场之间的竞争秩序的信念和决心。
六、孝感市孝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4月,孝南区局根据公安机关通报线索,联合对刘某制售假冒白酒窝点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大量标注为“牛栏山”陈酿白酒成品及制作白酒工具,经“牛栏山”注册商标权利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为侵权商品,相关机构检测后,确定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2021年3月,当事人租赁祝某厂房作为白酒制售生产场所,并安装白酒灌装生产线个及其他成品白酒制作工具,以2.8元/斤购入散装白酒13000斤,利用上述生产线制作“牛栏山”牌成品白酒5980瓶,价值49978元,伪造生产厂商、厂址,至案发,该批次白酒还未销售,16978个商标标识及3吨散装白酒未使用。
当事人行为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且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侵犯权利的行为,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处罚适用吸收原则。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及制假工具,并处罚款10万元。
【典型意义】当事人同时违反多部法律和法规,最终按《商标法》做处理,有效贯彻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原则。同时,本案的查处体现了行刑衔接的高效性,对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强化部门协作执法具有借鉴意义。
2021年3月,十堰市局根据杭州市江干区局协查线索,对湖北某汽车尾气系统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车间内存放标有奔驰、宝马、路虎品牌图形商标的防冻液、玻璃水、尿素溶液及未使用的包装物、标签等,共计13618件。
经查,当事人通过张某购进上述大部分商品,进价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另有部分商品是当事人自行购买原材料以及带有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物灌装封装后用于销售,其包装物、产品标签等是当事人委托某公司印制或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进。根据当事人开设的“湖北某汽车养护用品”店铺展示商品标价计算,上述涉案商品货值金额为52350元。
当事人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权利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及包装物、标签,罚款10万元,同时将不属于该局管辖的违法线索移送相关执法机关。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傍名牌”商标侵权网络销售案,当事人擅自制造、网络销售知名品牌侵权产品,欺骗消费者,牟取不正当利益。近年来,网络成为重要的商品集散地,其销售行为受众广、取证难、维权难,本案的查处对执法机关在维护良好电子商务环境中如何更加积极有力的发挥作用具有借鉴意义。
2021年1月,蕲春县局依法对张某经营的食品店做监督检查,发现待售的128瓶42°“白云边”陈酿白酒,经商标权利人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白云边”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商品。
经查,2020年8月,当事人以现金支付方式从陌生渠道购进一批“白云边”陈酿白酒进行销售,其中,十二年“白云边”进价480元/件(6瓶/件);十五年“白云边”进价780元/件(6瓶/件),购进时当事人未查验索取相关身份及资质文件,不能提供有关的资料证明前述商品系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2020年9月,当事人分别以510元/件、820元/件的价格向蕲春县某食品经营店(另案处理)销售十二年“白云边”6件、十五年“白云边”3件。根据购入及销售价格计算,涉案白酒违法经营额为18110元。
当事人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权利的行为,且无法证明涉案白酒合法来源,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执法部门作出没收扣押商品,并处罚款7.6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白云边”系湖北省高知名度白酒品牌,消费市场供应量较大,一旦侵权假冒商品流入市场,将严重侵害消费者身心健康,损害企业声誉和品牌形象,不利于“湖北产品”向“湖北品牌”转变。本案的查处,体现了执法部门高度关注民生问题、切实维护放心消费市场环境的执法理念。
九、黄冈市黄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SIEMENS”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0年12月,黄州区局接“SIEMENS”商标权利人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投诉,对平某经营场所及仓库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276份西门子说明书,14份西门子条码标签,11个不相同的型号的西门子接触器等物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物品及包装均侵犯了“SIEMENS”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部门当场对涉案物品进行了扣押。
经查,现场查获物品中,仅1个西门子塑料外壳式断路器、9个不相同的型号的西门子接触器是正品。根据商标权利人提供的价格证明,确定涉案商品总价为2460.92元。另查明,当事人任法定代表人的湖北某公司于2019年6月因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销售侵犯“SIEMENS”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受到行政处罚。
当事人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侵犯权利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属五年内重复侵犯权利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执法部门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和大多数都用在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处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防线,当事人因相似行为曾被行政处罚后,公然藐视法律,五年内对相同商标再次实施侵犯权利的行为,办案机关从重处罚,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又破除了“侵权成本低”的固有思维,对弘扬诚信经营理念,共同净化市场环境拥有非常良好的教育引导意义。
2021年10月,崇阳县局依法对崇阳某装饰公司经营的门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30份标注有“东方雨虹 家装必备 中国驰名商标”等内容雨虹防水宣传单,涉嫌违反《商标法》有关法律法规,利用驰名商标字样进行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2月以0.3元/份的价格在某广告店印制了500份广告宣传单。当事人为宣传其门店,促进产品营销售卖,擅自在上述宣传单上标注含“中国驰名商标”等内容的广告宣传语。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构成利用驰名商标进行广告宣传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且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取证,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执法部门作出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驰名商标保护是对易遭侵权且高知名度商标进行保护的一种独特方式,其遵从“个案认定、按需认定、被动保护”一般原则,《商标法》明确规定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业经营活动中。部分市场主体错将“驰名商标”当作荣誉称号大力宣传,甚至作为打压竞争对手的手段,违背了驰名商标制度初衷。本案的查处为各地规范“驰名商标”使用,提升驰名商标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有借鉴意义。